請勿在機場周圍飛行無人機,請務必於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前,確認施放地點是否合宜,避免後續非法施放行為,進而影響飛航安全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罰。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34 條第 2 項暨同法第 1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經本局同意於民用航空法第 34 條劃定公告之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經查證屬實將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